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9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羅寀凌(原名:羅碧雲)
債 務 人 羅明靜
債 務 人 羅朱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羅寀凌(原名:羅碧雲)於民國91年6月至92年6
月間邀同債務人羅明靜、羅朱銀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4,
35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羅寀凌(原名:羅碧雲)
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羅
明靜、羅朱銀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192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朱銀花、│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54351 │羅明靜、羅│月1日起 │ │ │
│ │元 │寀凌(原名│ │ │ │
│ │ │:羅碧雲)│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朱銀花、│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351 │羅明靜、羅│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寀凌(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羅碧雲)│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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