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923號
KSDV,102,司促,51923,201311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9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羅寀凌(原名:羅碧雲)
債 務 人 羅明靜
債 務 人 羅朱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羅寀凌(原名:羅碧雲)於民國91年6月至92年6
   月間邀同債務人羅明靜羅朱銀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4,
   35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羅寀凌(原名:羅碧雲)
   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羅
   明靜、羅朱銀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192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朱銀花、│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54351 │羅明靜、羅│月1日起   │      │       │
│  │元  │寀凌(原名│      │      │       │
│  │   │:羅碧雲)│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朱銀花、│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351 │羅明靜、羅│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寀凌(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羅碧雲)│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