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94號
債 權 人 彩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國
債 務 人 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債權人彩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何(原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寶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資料查詢法定代理人為簡聖佳,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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