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09號原 告 詹沿修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CCIO)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王泰翔律師 劉立恩律師 楊菀婷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林奕坊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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