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41號
債 權 人 瑪科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弘仁
債 務 人 阮牧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牧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依台端所提出
之退票理由單觀之,退票日應為民國102年9月9日,如係誤載請
具狀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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