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531號
KSDV,102,司促,51531,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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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3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顏均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一八○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超過
  一八○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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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