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3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顏均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一八○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超過
一八○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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