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334號
債 權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債 務 人 富康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子婷
人 樓
債 務 人 張明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
一點六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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