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321號
KSDV,102,司促,51321,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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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1321號
債 權 人 全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吳梅花
債 務 人 見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川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見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債務人見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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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見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