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318號
債 權 人 賴金助
債 務 人 林耀庭
債 務 人 劉富卿
一、債務人林耀庭應向債權人:
㈠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與債務人劉富卿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