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317號
KSDV,102,司促,51317,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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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317號
債 權 人 賴金助
債 務 人 葛政彰
債 務 人 林耀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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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