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301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法定代理人 梁溫慶
債 務 人 潘昆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
台幣參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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