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180號
KSDV,102,司促,51180,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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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1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蔡雪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雪琴於民國94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14日
    止累計393,765元正未給付,(其中151,720元為本金,
    242,0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雪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14日止累計83,41
    1元正未給付,其中30,034元為消費款;48,442元為循
    環利息;4,93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118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雪琴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1720│     │1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雪琴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034 │     │1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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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