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952號
KSDV,102,司促,50952,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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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95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劉榮泰
債 務 人 渥得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常奕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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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渥得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