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84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姚峻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林瑞評於民國98年10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
102年1 月15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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