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522號
KSDV,102,司促,50522,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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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52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黃德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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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