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511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寶村
代 理 人 廖子慶
債 務 人 黃細榮
債 務 人 蔡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