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3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潘孟軒
債 務 人 潘登新
債 務 人 潘夙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潘夙珍、潘孟軒、潘登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㈡債務人潘夙珍、潘孟軒、潘登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捌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㈢債務人潘夙珍、潘孟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
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債務人潘夙珍、潘孟軒、潘登新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孟軒於就讀東方技術學院、樹人醫專時,邀同潘
登新、潘夙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
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
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年06月2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自民國102年07月2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
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
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
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31,58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039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夙珍、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9469元│孟軒、潘登│6月21日起 │ │ │
│ │ │新 │ │ │ │
├──┼───┼─────┼──────┼──────┼───────┤
│ 002│新臺幣│潘夙珍、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89884 │孟軒、潘登│6月21日起 │ │ │
│ │元 │新 │ │ │ │
├──┼───┼─────┼──────┼──────┼───────┤
│ 003│新臺幣│潘夙珍、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2228 │孟軒 │6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夙珍、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469元│孟軒、潘登│7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新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潘夙珍、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9884 │孟軒、潘登│7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新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潘夙珍、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228 │孟軒 │7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