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299號
KSDV,102,司促,50299,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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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2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盧國平
債 務 人 蔡淑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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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