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219號
KSDV,102,司促,50219,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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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2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債 務 人 梁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梁靜華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
    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梁靜華自一○二年二月至一○二年七月共消費簽
    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但於一○二年六月二十五
    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
    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以上共計新臺幣
    伍萬參仟壹佰捌拾元,雖屢經催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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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