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112號
KSDV,102,司促,50112,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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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0112號
債 權 人 皇家世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債 務 人 沈金德
債 務 人 張俐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金德張俐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若無
  ,僅能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利息。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求之依據。(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
三、債務人沈金德張俐禎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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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世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