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0112號
債 權 人 皇家世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債 務 人 沈金德
債 務 人 張俐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金德、張俐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若無
,僅能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利息。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求之依據。(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
三、債務人沈金德、張俐禎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