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920號
債 權 人 許玉玲
債 權 人 王伯群
債 務 人 陳建溶
債 務 人 葉芸吟
一、㈠債務人陳建溶應向債權人許玉玲、王伯群各給付新台幣貳
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葉芸吟(原名:葉亮吟)應向債權人許玉玲、王伯群
各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