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920號
KSDV,102,司促,49920,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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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9920號
債 權 人 許玉玲
債 權 人 王伯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溶葉亮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或其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辦。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台端訴之聲明並不明確,請釋明是否為債務人陳建溶應給付
  債權人許玉玲、債權人王伯群新臺幣伍佰萬元;債務人葉亮
  吟應給付債權人許玉玲、債權人王伯群伍佰萬元。
三、債務人陳建溶葉亮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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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