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9920號
債 權 人 許玉玲
債 權 人 王伯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溶、葉亮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或其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辦。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台端訴之聲明並不明確,請釋明是否為債務人陳建溶應給付
債權人許玉玲、債權人王伯群新臺幣伍佰萬元;債務人葉亮
吟應給付債權人許玉玲、債權人王伯群伍佰萬元。
三、債務人陳建溶、葉亮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