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800號
KSDV,102,司促,49800,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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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80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周雪惠
債 務 人 杜一君
一、債務人周雪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對債務人周雪惠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杜一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
     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核准
     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
     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
     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
     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利息
     ,並邀同杜一君等為保證人。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5月4日止,尚有新臺幣8459
     82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
     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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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