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722號
KSDV,102,司促,49722,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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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72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振盛
債 務 人 姜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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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