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706號
KSDV,102,司促,49706,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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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70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清崇
代 理 人 潘彥儒
債 務 人 呂孟翔
債 務 人 孫花素珠
一、債務人呂孟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柒仟壹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息百分之
  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記息,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
  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二十計息,目前為年息百分之
  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利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記息,目前為年息百
  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利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二十計息,
  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倘對債務人呂孟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孫花素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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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