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70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清崇
代 理 人 潘彥儒
債 務 人 呂孟翔
債 務 人 孫花素珠
一、債務人呂孟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柒仟壹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息百分之
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記息,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
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二十計息,目前為年息百分之
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利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記息,目前為年息百
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利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二十計息,
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倘對債務人呂孟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孫花素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