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4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林孫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壹佰零陸元,及其
中:
(一)新台幣伍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
限。
(二)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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