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391號
KSDV,102,司促,49391,201311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3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蘇安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零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安和於民國93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94年03月0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0
  4日止累計96,266元正未給付,其中40,817元為本金;55,28
  1元為利息;1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安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04日止累計106,437元正未給
  付,其中37,116元為消費款;65,721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939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安和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8%│
│  │40817 │     │1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安和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7116 │     │1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