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1267號
TNEV,90,南簡,1267,200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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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六七號
  原   告 甲○○即多麗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肆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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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