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964號
KSDV,102,司促,48964,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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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9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柯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伍拾伍萬壹仟壹佰零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以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零陸元,每月按百分之
  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⑵新台幣壹拾玖萬零陸佰
  肆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至清償日止;⑶
  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柒萬
  柒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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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