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1119號
TNEV,90,南簡,1119,200107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一九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劉和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壹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