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一九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劉和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壹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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