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1146號
TPEV,106,北簡,11146,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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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146號
原   告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尤志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泉生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260元,應繳裁
   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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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