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674號
KSDV,102,司促,48674,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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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67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郭德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郭德宏 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21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
  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
  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
  第七條)。
  二、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至93年12月21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1,7
  18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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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