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231號
KSDV,102,司促,48231,201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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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23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魏嘉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魏嘉緯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
  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9,397元整。(二)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39元整。(三)延滯期
  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新臺幣19,39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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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