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005號
KSDV,102,司促,48005,201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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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00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吳昌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
      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
      銀(五)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月
      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
      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
      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
      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
      ,特此敘明。
  (二)、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
      帳號: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
      款當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
      之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
      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
      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
      時應給付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四)、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0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
      12312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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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