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989號
KSDV,102,司促,47989,201311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98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金隆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俞廷

債 務 人 林數珍
債 務 人 陳玉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零壹拾壹
  元;⑵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⑶新臺幣肆
  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金隆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俞廷)邀同林
  俞廷、林數珍陳玉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12月7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12月11
  日起至民國102年12月11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
  ,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計付方式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 月
  調) 1.37%+1.97%,計為年利率為3.34%,嗣後隨本行公
  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
  算,借款人如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
  20%計付違約金,經相對人等簽發同一內容之借據為憑,依
  約定條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該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496,703元及因民國102年10
  月2日行使抵銷權產生之掛帳利息4,804元(即請求金額第三
  筆) 暨自民國102年10月2日起之利息及自民國102年10月12
  日起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798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俞廷、林│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749011│數珍、金隆│0月2日起  │      │三四     │
│  │元  │興工程有限│      │      │       │
│  │   │公司、陳玉│      │      │       │
│  │   │生    │      │      │       │
├──┼───┼─────┼──────┼──────┼───────┤
│ 002│新臺幣│林俞廷、林│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74769│數珍、金隆│0月2日起  │      │三四     │
│  │2元  │興工程有限│      │      │       │
│  │   │公司、陳玉│      │      │       │
│  │   │生    │      │      │       │
├──┼───┼─────┼──────┼──────┼───────┤
│ 003│新臺幣│林俞廷、林│      │      │       │
│  │4804元│數珍、金隆│      │      │       │
│  │   │興工程有限│      │      │       │
│  │   │公司、陳玉│      │      │       │
│  │   │生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俞廷、林│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9011│數珍、金隆│0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興工程有限│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公司、陳玉│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生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俞廷、林│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4769│數珍、金隆│0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興工程有限│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公司、陳玉│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生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林俞廷、林│      │      │       │
│  │4804元│數珍、金隆│      │      │       │
│  │   │興工程有限│      │      │       │
│  │   │公司、陳玉│      │      │       │
│  │   │生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隆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