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蔡進生
債 務 人 蘇牡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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