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122號
TPBA,90,訴,122,2001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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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大地菱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劉法正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參 加 人 允全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允全機械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第三人即參加人允全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以「落花生泥土 脫離裝置之改良」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 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審查確定後,發給新型第一一四八 三四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提出舉發。被告審查後,於八 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以智專(七)○二○一五字第一三七四二六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皆遭駁回,遂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楊 莉 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 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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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地菱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全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