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參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
每月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萬柒仟零陸
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零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
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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