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291號
債 權 人 皇家世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債 務 人 德福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學義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德明
法定代理人 劉培珍
法定代理人 劉培香
法定代理人 賴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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