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15號
KSDV,102,司,15,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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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顏福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岡山鐵路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清算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有限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 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 用第24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如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亦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間經主管機關廢止登 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之章程未定清算人, 股東會亦未選定清算人,相對人之董事歐天財、歐順財、歐 知高均已去世,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 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云云,並提出展延借據、公司變更登記 資事項卡、章程等件影本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 公司登記資料及本院93年度繼字第561 號限定繼承事件卷證 資料,相對人股東歐順財死亡後,尚有法定繼承人歐豐隆歐豐銘郭歐秋梅黃歐秋華郭歐淑素,得依法進行公司 之清算程序,尚不能認定有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所稱 不能依同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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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岡山鐵路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