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837號
KSDV,101,訴,1837,20131127,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陳瓊讚 
      陳政弘 
      陳田仁 
      林孟貴 
      林中進 
      陳田圃 
共   同 林慶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田柏 
      陳田植 
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1837號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 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 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要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田柏陳田植係起訴請求:㈠ 確認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田柏陳田植,上訴人即被告陳田圃陳瓊讚陳章義陳政弘陳田仁林孟貴林中進與被 告陳啟川文教基金會間第七屆董事委任關係存在,第八屆董 事委任關係不存在;㈡確認上訴人即被告陳田圃與被告陳啟 川文教基金會間第七屆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第八屆董事長 委任關係不存在,本院就上訴人部分以被上訴人並無確認利 益而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上訴人陳田圃陳瓊讚陳政弘陳田仁林孟貴林中進已獲全部勝訴判決,其既未受不 利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等即無上訴利益可言,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