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3號
上 訴 人 珍宏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美金30818.68元即新臺幣(下同)1,027,289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