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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28號
KSDV,101,訴,1428,2013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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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8號
原   告 黃根元
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  律師
被   告 鍾俊龍
兼 上一人 鍾松福
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二項「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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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