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6號
原 告 阮氏會(NGUYEN THI HUE
楊氏清(DUONG THI THANH
阮氏碧(原譯為阮氏璧,NGUYEN THI BICH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被 告 郭淑滿即高雄市私立和信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訴訟代理人 張碧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阮氏碧居留證號碼:ED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阮氏碧居留證號碼:ED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