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 告 CUANLAN LEE(即李春蘭)
被 告 林子樺
林慶銘
林子琳
許旭芃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