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許鈞毅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 告 李博揚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美芳
被 告 郭嘉宏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美蓮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訴字第352 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原本亦對被告李博
揚之父親(原告未陳明姓名)、被告郭嘉宏之父親(郭榮州)及
黃國榮、許賢吉、許峰誌、施香珠、吳苑伶、吳榮秋、陳春年等
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嗣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具狀撤
回對渠等之訴,是本院自無庸就被告被告李博揚之父親、被告郭
嘉宏之父親及黃國榮、許賢吉、許峰誌、施香珠、吳苑伶、吳榮
秋、陳春年部分,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