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宏
指定辯護人 莊進祥律師
被 告 郭梅鈺
指定辯護人 施吉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宏、郭梅鈺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建宏、郭梅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 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常 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 罰之基本人性,參以被告林建宏、郭梅鈺均係身心健全之成 年人,所犯前揭罪名日後若經判處有罪,並各定其執行刑, 其等之刑度應屬非輕,已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又其等均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 之規定,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2 年 9 月14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3 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等上開羈押原 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 年11月14 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