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809號
KSDM,102,聲,4809,201311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4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約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執聲字第2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約良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約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 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法院分別判 處徒刑如附表所示,經確定在案,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聲請就附表 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 出具之聲請書1 紙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
┌────────┬──────────┬──────────┬──────────┐




│ 編 號 │ 0 │ 0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1月29日 │102年01月30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 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1282 號、102 年度│第11282 號、102 年度│ │
│ │毒偵字第2112號 │毒偵字第2112號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462 │102年度審訴字第1462 │ │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8月15日 │ 102年08月15日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462 │102年度審訴字第1462 │ │
│判 決│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2年08月15日 │ 102年08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