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702號
KSDM,102,聲,4702,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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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坤灝
被   告 李天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
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坤灝李天發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 仿冒商標商品(如附表所示),因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 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王坤灝李天發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543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前開案件 扣得SDHC讀卡機計2,846件(如附表所示),經鑑定結果確 係仿冒品,有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 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1 │彩漾SDHC多合一讀卡機 │200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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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DHC讀卡機 │83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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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OTFILE 149合1 SDHC讀卡機 │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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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