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義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義宗因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義宗因犯如附表所示7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爰經受刑人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明文規定。查本件受刑人許義宗犯如附表所示7 罪 確定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 25 日施行,觀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 規定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 期,然修正前刑法就同時有得易刑處分及不得易刑處分符合 合併處罰規定時,一律併合處罰而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 之利益;然新法則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在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執行刑時則例外容許,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新法 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修 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即,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先予敘明。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解釋字第144號意旨可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7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 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4、5、 7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 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受刑人聲請書一份在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4至6頁),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 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9月11日 │101年01月12日 │101年02月1日15│101年01月12日 │
│ │14時38分回溯72│ │時33分回溯72小│ │
│ │小時內 │ │時內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雄檢100年度毒 │雄檢101年度毒 │雄檢101年度毒 │雄檢101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258號 │偵字第1267、 │偵字第1267、 │偵字第1267、 │
│ │ │1286 號 │1286 號 │1286 號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 │100年度審訴字 │100年度審訴字 │100年度審訴字 │
│ │ │第3734、1317號│第3734、1317號│第3734、1317號│第3734、1317號│
│ ├────┼───────┼───────┼───────┼───────┤
│ │判決日期│101年06月13 日│101年06月13 日│101年06月13 日│101年06月13 日│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 │100年度審訴字 │100年度審訴字 │100年度審訴字 │
│ │ │第3734號 │第3734號 │第3734號 │第3734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06月13 日│101年06月13 日│101年06月13 日│101年06月13 日│
├───┴────┼───────┼───────┼───────┼───────┤
│備 註│ │ │ │ │
└────────┴───────┴───────┴───────┴───────┘
┌────────┬───────┬───────┬───────┐
│ 編 號 │ 5 │ 6 │ 7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02月01日 │101年04月30日 │101年04月3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雄檢101年度毒 │雄檢101年度毒 │雄檢101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267、 │偵字第3026號 │偵字第3026號 │
│ │1286 號 │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 │101年度審訴字 │101年度審訴字 │
│事實審│ │第3734、1317號│第2343號 │第2343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06月13 日│101年12月24 日│101年12月24 日│
├───┼────┼───────┼───────┼───────┤
│ │法 院│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 │101年度審訴字 │101年度審訴字 │
│判 決│ │第3734號 │第2343號 │第2343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06月13 日│101年12月24 日│101年12月24 日│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