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庭宇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18號) 案件,
本院於102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記載受刑人古庭宇因「竊盜」案件應更正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記載受刑人古庭宇所犯 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誤載為「竊盜」,惟 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 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金霞